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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江之麋

[唐代]:柳宗元

临江之人,畋得麋麑,畜之。入门,群犬垂涎,扬尾皆来。其人怒。怛之。自是日抱就犬,习示之,使勿动 ,稍使与之戏。积久,犬皆如人意。麋麑稍大,忘己之麋也,以为犬良我友,抵触偃仆,益狎。犬畏主人,与之俯仰甚善,然时啖其舌。 三年,麋出门,见外犬在道甚众,走欲与为戏。外犬见而喜且怒,共食之,狼藉道上。麋至死不悟。


“临江之麋”译文及注释

译文

临江有个人,打猎时捉到一只麋鹿,把它带回家饲养。刚一进门,一群狗流着口水,都摇着尾巴来了,那个人非常愤怒,便恐吓那群狗。从此主人每天都抱着小鹿接近狗,让狗看熟了,使狗不伤害它。后来又逐渐让狗和小鹿在一起玩耍。时间长了,那些狗也都按照主人的意愿做了。麋鹿逐渐长大,忘记了自己是麋,以为狗真的是自己的朋友,时常和狗互相碰撞在地上打滚,越来越亲近。狗害怕主人,于是和鹿玩耍,和鹿十分友善,但时常地舔自己的嘴唇。多年之后,鹿走出家门,看见外面的很多狗在路上,跑过去想跟狗玩耍。这群野狗见了鹿既高兴又愤怒,一起把它吃掉,路上一片狼藉。麋鹿到死也没有明白过来。

注释

临江:今江西省樟树市。

畋(tián): 打猎。

麋(mí)麑(ní):麋鹿。麋,一种小型鹿类。麑,古书上指小鹿。

畜(xù):饲养。

垂涎:流口水。

扬尾:摇尾巴。

皆:都。

怛(dá):惊吓,呵斥。

自是:从此。自:从。是:这。

日:天天、每天。

就:接近。

习示之:让狗看熟了。习:熟悉(也可作“经常”理解)。之:代词,指群犬。

稍:渐渐,逐渐。

皆:都。

如:依照。

良:的确。

抵触偃(yǎn)仆:碰撞翻滚。抵触,相互亲近地碰撞。偃仆:放倒。

益:更加。

狎:态度亲近而不庄重。

俯仰:周旋,应付。

甚:很。

善:友好,友善。

然时啖其舌:然:表转折。时:经常,常常。啖其舌:舔它自己的舌头(想吃麋鹿)。啖:吃,这里的意思是"舔"的意思。其:自己的。

众:众多。

走:跑(过去)。

喜且怒:既高兴又恼火。

共:一起。

狼藉:散乱,这里指尸体散乱不整。

悟:明白。

“临江之麋”鉴赏

赏析

这篇文章描写了临江之麋依仗主人的宠势而傲“内犬”,最终落得个被“外犬”“共杀食之”的悲惨结局,影射了那些无才无德、依势放纵、恃宠而骄的奴才,讽刺了他们的悲惨命运,也讽刺了那些无自知之明,认敌为友,结果招致灭亡的人。文章细节描写和心理描写细致逼真,形象传神。

这篇寓言在艺术表现上的主要特点有三:第一,状物摹形生动形象,情景如见。如写主人抱幼麋归家,一入门,“群犬垂涎,扬尾皆来”,八个字活画出群犬一拥而上,急欲啖食之态。下文写麋与犬狎戏,说“犬畏主人,与之俯仰甚善,然时啖其舌。”写犬畏主人,一面与麋周旋,一面垂涎三尺之状,也十分传神。又如“外犬见而喜且怒”,用拟人的笔触刻画犬的心理活动也很形象。

第二,虽属寓言,状写动物,叙写却入情入理。见出作者体味物情之细,文字叙述之工。如写麇与犬习熟过程,开始入门,群犬垂涎,所以主人叱喝。之后,主人抱麋与犬习熟,由开始之不动,渐至与犬戏耍。进一步写麋渐大,与犬已熟,随意戏闹,竞忘了己之为麋,这个发展过程是完全合乎情理的。

第三,寓意深厚,对讽喻之意不作详尽展开,主要通过故事和形象本身体现出来,可让人从不同角度玩味受教。如寓言结尾只一句收束,“麇至死不悟。”寓意深沉。“至死不悟”四个字,既表达了作者的厌恶之情,也勾画出麋的可怜与可悲。

《临江之麋》以揶揄的口吻讽喻了社会上“依势以干非其类”的人。“忘己之麋”任性妄为,冒犯外物,以寻得快乐,可当它失去了主人的庇护,轻而易举地就被外犬“共杀食之”。更加可悲的是它至死还没有明白个中原因。古往今来,行事不知推己之本,躺在别人怀抱里讨口饭吃还自鸣得意的人,并不少见。从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中揭示出深刻的讽喻意义,正是它以小见大的艺术魅力所在。

创作背景

《临江之麋》是《三戒》中的第一篇,是柳宗元谪居永州时所写。作者对封建守旧势力及其爪牙深恶痛绝,采用寓言的形式,对他们进行辛辣的讽刺和深刻的揭露。

柳宗元简介

唐代·柳宗元的简介

柳宗元

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因为他是河东人,人称柳河东,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,又称柳柳州。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并称“韩柳”。在中国文化史上,其诗、文成就均极为杰出,可谓一时难分轩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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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二

一屠晚归,担中肉尽,止有剩骨。途中两狼,缀行甚远。

屠惧,投以骨。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从。复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骨已尽矣,而两狼之并驱如故。

屠大窘,恐前后受其敌。顾野有麦场,场主积薪其中,苫蔽成丘。屠乃奔倚其下,弛担持刀。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
少时,一狼径去,其一犬坐于前。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数刀毙之。方欲行,转视积薪后,一狼洞其中,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。身已半入,止露尻尾。屠自后断其股,亦毙之。乃悟前狼假寐,盖以诱敌。

狼亦黠矣,而顷刻两毙,禽兽之变诈几何哉?止增笑耳。

其三

一屠暮行,为狼所逼。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,奔入伏焉。狼自苫中探爪入。屠急捉之,令不可去。但思无计可以死之。惟有小刀不盈寸,遂割破狼爪下皮,以吹豕之法吹之。极力吹移时,觉狼不甚动,方缚以带。出视,则狼胀如牛,股直不能屈,口张不得合。遂负之以归。

非屠,乌能作此谋也!

三事皆出于屠;则屠人之残爆,杀狼亦可用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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