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方向应为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,但在实际操作中仍要遵循相关的适用规则。
2.在文章最后,笔者对盖然性理论适用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配套措施进行了阐述,提出了自己的意见。
3.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,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革新,建立盖然性证明标准。
4.但其诞生之初就存在着事实认定的标准究竟应依主观的确信,还是应依客观的盖然性的激烈论争。
5.而法律真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,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相对真实,人民法院应当据此依法作出裁判。
6.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的证据规则中设置了相应的规定,司法解释为高度的盖然性标准。
7.较为有代表性的有法律要件分类说、盖然性说、危险领域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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